《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章 小企业会计的相关理论
1.1.对小型企业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小企业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理论上讲,小型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的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大、中、小三种企业类型的划分,但在确定大中小的标准上,应当使用一个相对性原则,即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划分的标准就不同。我国在200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小企业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同时该法还规定,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正式出台。针对标准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但包括了工业企业,而且进一步包括了第三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因此从法律角度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准确的界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工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建筑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批发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邮政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1.2.小企业及会计的特殊性
小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中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小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小企业的界定地域、行业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小企业特殊性主要包括:小企业规模小,行业涉及面广,业务单一;组织结构简单,组织制度缺失,人员十分有限;管理水平不高,但具有灵活性,有创新能力。
小企业会计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业务技能不够全面,综合能力偏弱;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财务管理相对混乱,会计分工不明细,内部牵制作用薄弱;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报告体系不够规范,应该编制的报表种类不全,会计数据不完整。
1.3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我国大量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13年实施,其意义表现如下:
第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为此,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各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国发36号文件等精神,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税法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应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据调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中小企业占大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税务部门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查账征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公平税负,同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成为商业银行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他们一致提出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步伐。
第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于2005年建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国加快了小企业会计改革步伐,在2013年实施了《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2章《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太多的相同点,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两者产生了混淆。小企业若要避免类似的错误,就要分清他们的异同。
(1)制定依据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5)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第一,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第二,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资产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都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估计资产损失的方法也相同。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及其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形成等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第三,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相对更为简化。
(1)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科目有所减少。《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抵消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
5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施两年多了,推动了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小企业内部控制,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会计工作是对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的统称。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审核、保管:账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会计核算基础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小企业对会计工作认识不足;会计基础工作标准不规范;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有所松懈。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失去可靠保证,会计工作水平也无法提高。这些因素会制约中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可行性,会计信息资料的获取或者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会存在问题,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还会大打折扣。
小企业管理人员对待会计准则的态度也是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影响因素,虽然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大力宣传,人们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了一些认识,但是仍然有些小企业管理人员在对待新会计准则的认识上还有一些偏差。其主要原因在于有部分小企业管理人员本身就不重视会计工作,认为会计 工作就是收款、付款、发放工资,并没有意识到会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还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认为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就已经很完善了,没有必要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如若不解决以上问题,那么在会计核算工作各个环节的执行上就会出现了问题,而且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都有可能使小企业不会认真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执行者,因此具备胜任能力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是中小企业能否顺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关键,财会人员缺乏胜任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制约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中小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资金有限等众多限制性条件,使其没有足够的能力重视财会人员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他们往往缺少系统化、专业化的会计理论学习,缺乏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原来执行的小企业制度,无论在内容还是范围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许多规定是原则导向的,比较复杂,不容易理解,而且许多业务需要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如摊余成本计量时实际利率的取得,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和公允价值的估值等,这些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导致他们的执行能力下降,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不好的影响。
由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纳税需要,因此财政部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为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成本,已尽量将小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尤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但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差异,如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税收滞纳金的处理上,这类差异无法回避,只能发生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所得税申报时再纳税调整。但有些差异如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计入当期收入,这类差异的存在不仅影响试运转收入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还影响未来固定资产折旧年度的所得税申报,人为增加小企业的纳税调整。
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在成本核算方面一般比较随意,比较混乱,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方面,除规范农林牧渔企业的生物资产成本的核算,其他行业的成本核算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此外,在外币业务处理方面,取消采用月初汇率作为记账汇率,而要求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不符合小企业实际情况,对期末外币汇兑损失记入财务费用,期末外币汇兑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利于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统一。
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保障,所以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进行规范,对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指导企业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设置会计机构、配备适应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规范会计档案的保管。已建立综合档案室的企业,财务部门应按综合档案室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会计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企业,财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对已离任的财会人员,其会计档案应交本企业综合档案室或财会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存放。对已终止核算业务的企业或部门其会计档案应交主管单位档案室保管。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强调规范使用原始凭证,它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原始依据。企业为了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应严格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报批制度报批时应在凭证上注明使用依据及用途,经办人、证明人、审批签字手续等等要齐全。在登记账簿时,要做到字迹清晰,登记及时。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同时,中小企业要在科目结转、报表编制、业务流程改造等方面提前部署,统一规划,确保可以高质量地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中,除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也未被废止,多种会计标准的存在,给了企业选择空间。
在我国改革初期,行业会计制度的颁布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适应了我国会计改革的需要。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ASB持续全面趋同,尤其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不一致、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另外在实际执行中以谁为主以及如何协调等问题,使得准则和制度在我国并行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认为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已逐渐失去其存在的必要,应及早废止,这样可以促使小企业更好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从1993年的行业会计制度到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会计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企业管理层的推动是会计标准改革成功的关键。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小企业负责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认识,针对小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题宣传、培训,只有小企业负责人的认识水平提高,观念转变了,才能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扫除观念上的障碍。
财政部门还应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进一步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问题,及时找出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以促使《小企业会计准则》真正落到实处。针对会计工作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认识上的偏差,小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转变财务管理理念,要认识到虽然会计工作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它能够为管理者、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而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促进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
高素质的财会人员是小企业顺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他们可以迅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提高财务会计得管理水平。小企业要提高财会人员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能力,就要加强对企业已有财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实务操作有更明确的意识,并且建立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和理论体系,以适应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建立一支符合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会队伍。财会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以掌握事务的变化本质,使自己立足于不败之地;要有决策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对各项经济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参与单位决策;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运用企业现有的组织力量,调动人、财、物,发挥各类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作为财会人员,应对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政策有较好的了解和掌握,熟悉会计账务的处理原则、方法、程序,要敢于出手,而且善于出手。扎实的业务素质是会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由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人员已不能满足传统的帐务处理和记账工作,必须对企业的资金运作、项目决策、筹资能力等有全方面的了解,能够给企业的决策者提供行之有效的财务数据和方案,对企业的项目进行评价和成本核算,具备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税法等方面的知识
由于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及稽查中直接接触小企业,因此对小企业会计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力。税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要求小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报表统一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促使小企业日常核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在纳税检查、税收征管等方面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到位。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要尽量考虑了与税法一致,虽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差异,有些差异无法协调必须保留,但有些差异可以协调:
(1)企业开办费的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开办费发生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办费发生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一次摊销或按不低于三年期限摊销。可允许小企业选择采用与税法一致的处理方法,减少纳税调整。
(2)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分类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统一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是全口径反映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的内容。所以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职工薪酬分类口径统一,不但便于小企业减少纳税调整,也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减少小企业纳税风险。
(3)统一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允许小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方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减少差异。
2.1“两则”的相同方面
2.2“两则”的不同方面
第3章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准则执行效果欠佳
3.2小企业对准则认识存在偏差,执行依据混乱
3.3小企业会计人员缺乏胜任能力,导致执行能力不强
3.4《小企业会计准则》自身不够完善,影响了实施效果
第4章如何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
4.1 加强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4.2尽快废止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旧制度,提高对准则的认识
4.3提高财会人员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能力
4.4统一处理方法及口径,进一步减少准则与相关政策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