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原营业税的征收改为按照增值税的标准征税,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优化税收制度,这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结果。我国金融业税负偏高、重复课税比较严重,不利于金融企业专业化分工协助和国际竞争力提高,也影响了增值税抵扣环节的完整性。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要求而进行的改革,也是为了顺应流转税制改革的环境。

这篇论文主要通过四个版块进行论述。第一板块,绪论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与方法以及目的与意义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第二版块对营业税、增值税的定义与特点进行了描述,简析了其在我国的现状,并指出了“营改增”的意义。第三个版块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做了详细地介绍,指出了在不改变金融业税收负担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设计原则所应作出的应对措施,对纳税人、纳税范围以及课税根据、税率等等各种因素进行了具体的规划。第四个版块重点分析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金融业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最后一个版块针对其影响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金融业 营改增

1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

1994年的税收改制,初步建立了中国的税收制度即实行流转税制,是以增值税为基础,营业税为补充的里外相互协调的税收制度。2004年,我国最先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改革,然后扩展到全国的增值税转型,扩大了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2009国家财政局、税务局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并颁布了新的规定开始试运行。其中对消费型增值税进行了改革,规定了购买固定资产也可以实施抵扣进项税额。随后就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大家都知道,按照现有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然而营业税在相关征收体系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并且严重制约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发生在2008年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人民的经济和生活陷入危机,中国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政府部门为帮助企业积极地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开始实行结构性减税措施,减免了一些公司的应缴税额,有效地减免了企业面临的赋税压力。然而减免赋税的对象大部分都是生产类企业,对于在金融危机当中受危害最严重的金融行业并没有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因此金融业所面临的危机以及压力并没有有效的得到缓解。纵观中国几次的税制改革,总体来看大概呈现三个特点,产生了两个影响。第一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第二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逐步增大,第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逐渐增多。这些措施的相继出台,使我国的税制结构逐渐优化,企业的税负也相对有所减轻。而这次“营改增”方案的实施在实现中国税制结构优化的同时,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种种弊端,因此,国内学者已经对相关问题越来越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金融业征收税种选择方面,以马国强2002、韩绍初2009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金融业应当继续征收营业税。降低税负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降低税率,而不是直接将持续近20年的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彻底推翻。而以王海伟2014、刘天永(2014)、胡根荣(2014)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金融业应立即改征增值税。以闫云凤(2009)、任小燕(2010)、邓子基(2012)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对现有的营业税征收方式进行改革,但是长期来看最终应该要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自从“营改增”试点以来,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后两种观点,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在金融业“营改增”以后的税收模式选择方面,大部分国内学者认为,应该对金融业直接收费项目征收增值税,间接收入项目免征。

在金融业“营改增”后的征管方面,杨默如(2010)认为国家税务局在征收效率、公平等方面都优于地方税务局,因此应该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在金融业“营改增”后具体的征税模式方面,刘天永(2014)经过对北京市银行、保险、证券等企业进行“营改增”税负调查,经过测算和分析,并与国外征税方法进行对比,认为现阶段简易征收办法适合我国国情,但是长远来看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深化金融业“营改增”制度的改革。其他学者也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业“营改增”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上述国内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有其合理性,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已经不适合我国国情,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对于金融业的计税问题(包括税率、征税范围、征管等方面)学者们意见不一,但均认为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一套金融业征税方案。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际上学者关于金融业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金融业是否应该征税;金融业能否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关的计税问题如何确定。

GrubertMackie(1999)ChiaWhalley(1999)Jack(2000)等学者认为金融业一般都没有产生直接效用,而且金融业一旦征税会使得本期和未来期间的消费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就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金融业不应该征税。而Ting TIAN (2011)等学者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首先,人类的消费品当中本来就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非直接效用的,比如去餐馆消费时,消费者使用的餐具就属于非直接效用,但是很明显,我们依然对餐具征税。其次,对金融业征税,整体上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福利,即使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成本,也不会带来很大的效率损失。

在金融业能否征收增值税方面,Harry Huizinga(2002)认为金融业自身复杂多样,短期内很难完整意义上地征收增值税;AuerbachGordon(2002)认为毕竟金融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也和其他行业一样耗用了社会资源,那么理所应当将金融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

在如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方面,Ting Tian(2011)Gendron(2006)FreiaLoekwood(2009)等学者都对计税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各自的主张。

1.3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这篇论文主要通过五个版块进行论述。第一板块,绪论部分,对本题目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现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以及目的与意义进行了简单的描述。第二个版块分别介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定义、特点和现状等,并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第三个版块首先阐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指出了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并基于中国现状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对金融增值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税率等各因素做出了具体阐述。第四个版块将具体分析“营改增”的影响以及最后一个版块给出相应的对策。

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文献法,即通过互联网、图书馆查阅了大量相关数据以及著作详细地掌握论文的研究成果和相关数据;2. 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3.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国际上的征增值税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税收政策现状,提出详细的征收计划等。

1.4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在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经营活动仍存在较严重的限制政策,因此对于金融行业增值税的征收以及征收范围的设定上都需要严格对待,参考多方面的意见,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措施。所以,这篇论文站在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层面上研究了金融行业怎样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详细指出了金融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收计划,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税率、征收依据等要素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希望能够为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带来一些帮助,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目前的世界经济发展格局来看,经济发展速度达到了空前的程度,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特征逐渐明显,传统的流转税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务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税制征收体制,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扫清障碍,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有,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力水平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来说,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那么金融行业在添置新设备时,在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以及劳务出口方面比较困难,无形之中就提高了产品的价格,增加了成本,使之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篇论文首先阐述了金融业营业税潜在的矛盾,研究了金融业实行增值税政策的必然要求,并结合其他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为我国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影响进行了论述,并对征收增值税的设计方案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为我国税务体制的完善、优化提供帮助,以有助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2章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介

2.1 营业税

2.1.1 营业税的定义

营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他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包括商品生产或运输、不动产的销售、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等商业活动产生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收的对象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多种性质以及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包涵的范围广泛,因此税源充足。

营业税的征税标准是以课税主体的交易额的全部为基础的,即应纳税额=交易额*税率。不同性质的企业所实行的营业税的税率是不同的,详细情况如下所述: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以及邮电通信业等实行3个百分点的税率;第三产业、金融行业以及房地产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等行业实行5个百分点的税率;娱乐休闲行业的税率比较高,一般的税率范围是在5个百分点到20个百分点之间。

2.1.2 营业税的特点

1)税源普遍,征收领域涵盖广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一切应税劳务包括产品生产流通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房地产销售等等活动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不管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等情形如何,都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2)税率低,税收负担较轻

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为3%或者5%,与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相比,税负较轻。

3)计算简便,税收成本较低

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乘以规定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其应纳税额,且税负较低,纳税人易于掌握和遵守,征税机关征税较易,从而使营业税的征收成本较低。

4)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

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计算会计征收的,课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交易额,不管成本多少,经济效益如何等等,都要根据特定的税率来缴纳税款。

2.1.3 营业税在我国的现状

营业税由于其征收范围广泛,税源充足,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二零一二年,整个中国营业税收入超过了一万五千亿元,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到了15.6个百分点,为我国地方财政注入大量的资金。我国营业税占主体地位,发挥了国家对国民经济调控作用。然而,国内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广大消费者多样性以及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长,加大了对服务行业的需求力度,促进了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更多地出现营业税的重复征收现象,这一状况在政策上制约着服务行业的规模的扩大。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交易额为基础来征收的,即使计税方便,然而却潜在着众多的矛盾,其中重复征税就是比较显著的一个问题。某产品从生产到销售阶段,中间要经历运输,批发等等多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要按照交易额来征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

近年来,中国对金融、电信、旅游等服务行业放宽了准入条件,不断地吸引外资的注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营业税的税源也不断增加。然而在中国,金融新兴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这些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水平仍比较低,可以通过有效地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行业发展需要的成本费用,为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减轻税收负担。

2.2 增值税

2.2.1 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商品以及应税劳务在流通的各个环节所产生的价值的提升幅度为基础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企业及个人,征收的标准是以货物或者劳务在流通的各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以及进口货物的总额基础。增值税遵循价外税的原则,在商品或者劳务的流通的各个阶段分别征收,并最终体现在产品的销售价格中。

2.2.2 增值税的特点

1)税基宽裕,使得征收更具连续性

就生产经营来说,不管是商业或是商业,亦或是劳务服务等等,但凡涉及到增值收入的产业均需要上缴增值税,除此之外包括在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也均需要遵循每个环节上所发生的增值额依次进行上缴增值税。由此,使得税基得到进一步的拓宽,并且更具连续性和持续性。

2)规避重复征税,极具中性税收的特点

由于增值税针对的是增值部分,对营业额全额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商品或者是服务中含有的税额可以视为进项税进项进行抵扣,有效规避了重复征税。所谓中性税收简单来说即该税收对经济行为不具影响力,主要是由市场通过对其资源的配置来作为主体。该种税收方式对投资决策以及消费习惯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对增值税来说同样具有上述的特征。

3)视环节进行扣税,实施依次征税

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最终肩负主体。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增值税均会对其进行征收,因此对每个环节有着一定的推进的作用。最终,税款的肩负主体是消费者,而并不是经营方的纳税人。

增值税拥有如下几方面的优势:

保持税负的均衡稳定,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不仅更方便出口商品退税,还可以有效规避进口商品征税不足现象。

使得财政收入更加及时,也更加的稳固。

对税收征管上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2.2.3 增值税在我国的现状

二十世纪,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进,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明确了世界工厂的重要位置,第三产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此时,生产型增值税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使得国内经济增长形式的转变再一次受到了影响,因此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已迫在眉睫。

东北作为我国重工业地区,改革试点从这里开始正式切入,二零零四年,国内允许该业的一般纳税对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部分为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拉开了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序幕。从20077月起,在我国中部二十六个老工业基础城市中,八大类行业作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随后一年,内蒙古东部地区也相继有五个城市加入了该试点行列。而就在2008年汶川震后重建时期,国家将四川、山西以及甘肃等地也列入了该试点之中。伴随着这四年增值税试点的增多,试点地区也相继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质的飞跃。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连带对我国的经济体系也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当年十一月国务院颁布了有关暂停增税的条例,而后又在200911日起恢复实施。由此代表着在全国所有地区,不同行业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新增值税的正式实施彻底瓦解了原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对困扰国内多年来开征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的抵扣问题进行了彻底的解决,对于促进企业设备推陈出新和技术的革新有很大的鼓励作用。本次改革,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却不在抵扣的范畴之内,由此使得国内的消费型增值税显得毫无用武之地。

随着国民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第二产业也随之愈发繁荣,并立于世界工厂前列。与此同时,由于过度的侧重和依赖于投资及出口,使得对我国自身的内部需求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由于世界上一系列的经济危机也连带我国的外贸出口均受了惨痛的损失和打击。因此当务之急就是改善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经济框架,扩大内需,从而实现长远的发展。如若想将早先经济增长的主力军慢慢转向消费、投资以及出口协调等方面,势必对第三产业加大推动力度。但是,两税并存的情况打破了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对增值税的发挥产生了极大的干扰,营业税的税负重、重复征收等一系列问情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基于上述的环境,为了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的发展,国务院于201110月下令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中开设增值税制度试点。并于2013年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继续扩大,甚至选择了一些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

2.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第三产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对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也有着相当大的裨益。其主要通过下述几点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来:

1)进一步完善财税体系,减少重复征税

就增值税来看,其主要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对其实施的一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也就是说对其增值的那部分也进行征税,实则一种价外税,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2)企业减负,总体降低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财税制度的健全,对于市场中的各个企业而言,消除重复征税,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了企业税负的下降,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较大作用。

3)实现社会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

在细化产业分工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应对多环节经营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的各项工作深入发展,也将从制度上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向各个领域渗透,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隔离“从税制上有效地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所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等各类问题,不少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实现了外包,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向制造业分离的进程”,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3章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案设计

3.1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内容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内容主要由以下几点:

1)试点范围

201211号起,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在上海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81号起,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北京、天津、安徽、浙江、江苏、湖北、厦门、广东和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税率

由目前的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优惠税率为13%的原则上,适时增加了11%6%的两档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运输交通行业服务的税率为11%,其中包含水陆路的交通运输、航空交通运输、管道类的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其中包含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交通物流辅助、研发和技术服务等。而针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则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目前征收税率为3%。

3)计税依据

纳税人发生应税额内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均被视为原则上的计税依据。而对于部分存在大量金额代收、转付或代垫的行业或单位,可以适时扣除其代收代垫金额。

4)计税方式

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运输交通业、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原则上的一般计税法为增值税计税方法。保险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一般计税法为简易增值税计税法。

5)服务贸易进出口

该类别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适用增值税,出口则适用免税或零税率制度。

6)适用于营改增改革试点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原国家给予的部分优惠政策将继续适用,而对于新政策中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原营业税优惠则取消。改革期间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过渡政策。

7)关于增值税抵减政策的过渡

现增值税纳税人可凭借从试点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税额抵扣。

3.2 金融业增值税的设计原则及国际经验与介绍  

3.2.1 金融业增值税设计原则

遵循最优商品税理论,政府制定一项税制不可能只从某一种方面来考虑,而是要权衡考虑整体税收对于社会经济,国家财政等方面的多重影响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在金融业增值税的制定过程中有着下面三个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

设计增值税税制,达成金融业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应遵循整体性原则。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指示,我国实施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金融业税制的设计应该从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的角度考虑,防止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对各个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2)可操作性原则

想要税种成功开征,税收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是一个关键性的基础,税制的设计和制定要能确保改革计划的实行。缺乏可操作性的税收制度既会造成税收制度效率低下,税收、社会福利的减少,更会造成国家的税收职能难以发挥,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

3)渐进性原则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复杂的金融环境无疑增加了实行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的难度。所以采取渐进性原则,防止突然的政策变化造成的恐慌及不必要的危害是目前最为稳妥的方法。

3.2.2 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经验与介绍

目前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零税率法、免税法以及基本免税法。

1)零税率法(其中以新西兰为代表)

零税率法是指对于实施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业进行征税,而对于出口金融服务业和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此种征税模式虽能使国内的金融服务业相较国内其他行业而言获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却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蒙受较大的损失。

 (2)基本免税法(其中以欧盟为代表)

一般来说,金融业业务整体由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及隐形收费的金融业务两个部分所组成。显性金融业务指的是通过向客户收取价款来实现的金融企业的增值业务;而隐形收费金融业务指的是金融服务的价款收费中包含多种因素,从客户处收取的有价款包含如违约风险、通货膨胀补偿等因素。基本免税法是现在被欧盟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金融增值税征收模式。对于一部分获得免税政策的金融服务业而言,销项税额将不再发生于金融企业获得的营业收入中,同时对于获得业务收入所投入的购入产品及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再获得抵减(即不存在政府退税);就应税项目而言,在企业的收入中发生的销项税额是可以享受抵扣政策的;然而对于不存在税率的出口零税率项目而言,企业本身的收入中并不存在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仍可享受政府给予的退税(即进项税额抵扣)。在该模式中,增值税抵扣的环节容易中断并易发生重复征税。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系统的弊端,免税项目企业可能承受甚至高于应税部分的更高税额。

3)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以澳大利亚为代表)

澳大利亚的税收方法综合了以上两种金融增值税模式。一般称之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这种免税法对显性金融服务业务进行征税,而对出口和隐形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同时允许一定额度的进项税额抵扣。普遍来说在澳大利亚以75%为免税金融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比率。

3.3 金融业增值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3.3.1 金融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设计

在金融企业增值税规定构建之初,首先要从金融服务业的现状为基础出发,将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范围进行有效的结合。此外,要明确金融服务业的业务范围并不等同于金融业营业增值税的课税范围。

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等,金融经纪、商品转让及金融中间产品业务等均属于国家金融业增值税的适用范围。贷款业务包含一般性的贷款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金融服务中间业务则指的是银行结算及票据贴现等业务。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的各项金融业务的主题不仅包含社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含一部分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如民间企业间的贷款服务,非金融机构间的金融融资租赁服务。如此规定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职能效率、维护社会税收环境的稳定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的发展。

3.3.2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设计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主体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凭借所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程序,通常情况下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进行计算;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3%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简易增值税法时不同时适用进项税抵扣政策。金融业机构可以依据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重新设计金融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标准。由于金融业业务多为服务,所以可以按照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将原认定指标的销售额改为年利润额。从会计职能效率及年利润额两方面综合考虑制定适合金融业小规模金融企业的判定标准。

3.3.3 金融业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设计

金融业的业务主要是存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直接收费的服务以及间接收费服务。对于直接收费服务,其收入额即为增值额,那么对于销项税来说,是能够被直接划分为直接收费服务当中的,以此来帮助提升增值税的整体税率,从这方面来看,直接收费的服务就能够被列入相关增值税的环节之中,作为抵扣的项目而存在着。另外,间接收费服务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服务,这是因为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想要在相关服务费用里进行收入,那么主要是依据服务双方所形成的差额之中获取相关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差额并非我们提到的所需要进行计算的增值额。中国的金融业,从开征增值税以来,经常采用的是一种免税法的金融业增值税的收取模式,这种模式操作比较简便,主要是针对于直接收费方面的服务所进行的,也就是说,按照设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间接收费服务包括银行信贷等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

3.3.4 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的设计

增值税相关的税率设置是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对于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以及相关增值税税收的适中性是有着较大影响的。一般对增值税来说,存在三个划分档,而小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则有独立的明文规定。因此,在相关免税法的基本现状之下,对于进项税,只能够是帮助金融企业进行设备买进之后所承担的增值额,对于这类设备来说,由于转换周期比较久,更新速度不太高,因此对于企业帮助抵扣进项税来说,能力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比如,如果金融业的增值税定位为17%左右,那么就会使得金融增值税远远大于原有的营业税税负。

3.3.5 金融业增值税其他税制要素的设计

在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方面,根据现今金融企业的整体发展现状,再依据原有金融业的整体税收条例、政策来看,总体上是依据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而进行具体增值税方面优惠的。比如:对于出口方面,如果相关的新型金融业务条文中规定了能够进行税率的减免,那么就能够极大的增加中国在国际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并且加深中国和境外国家之间的共同合作,这也就是说,可以尽可能多的进行国外优惠贷款以及对国际上面进行贷款。另外,对于金融业务的机构来说,如果能够给予提供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就能够按照现阶段的所得税占据总收益的比例进行资产购进的税率减免。但是,对于原有的优惠政策方面来说,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征税的减轻,使得改革以后出现重复征税时,相应的优惠给予取消。


4章 浅析“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4.1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有利影响

4.1.1避免了重复征税弊端

“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对金融业起了很多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之前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以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步伐,无法满足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实际需求。

“营改增”在避免重复征税上起了很大的作用。第一,“营改增”减小了金融业由于重复征税的压力及成本。第二, “营改增”使得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了增值税抵扣的机会。第三, “营改增”使得金融企业能够扣除利息成本,实现各个类型金融企业之间税负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实行利率市场化之后,税负的公平合理更加明晰地体现出来,“量能负税”的原则充分体现。目前,对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一刀切”政策,忽略了不同金融企业之间的利息成本方面存在的不同。“营改增”之后是对银行贷款业务的增值进行收入的,使得金融企业之间的税负呈均等化,间接地促进了各种类型金融企业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竞争。

4.1.2“营改增”连接了增值税抵扣链

“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的连接,间接地促进了银行业与制造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和谐发展。实行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企业的税负,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增值税抵扣链的连接。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实现了金融企业和制造业抵扣链的连接。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在进行各类设备的购进时可以从制造企业中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同时,制造企业也可以通过享受金融企业金融服务的形式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从而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的良胜循环,实现互利,促进金融企业和其他制造企业的顺利发展。第二,实现了金融企业与其他服务企业抵扣链的连接。由于金融企业与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联系都非常紧密。对此,金融企业对这些方面的发展也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就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信息科技公司合作,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进行抵扣。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地降低金融 企业的成本。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地推动其他现代服务业的顺利发展。第三,实现了国内金融企业与国际金融服务业抵扣链的连接。国际上很多国家对自身金融企业的税务征收都采用征收增值税的形式。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上联系日益频繁, “营改增”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我国国内金融企业与国际金融服务业业务上的沟通,实现我国金融企业国际化。

4.1.3有利于国际接轨,提高我金融业竞争实力

尽管不同国家的具体税制存在的差异较大,但国际上对金融业普遍采取“从轻不从重”态度。作为特殊的商品,各国对金融业的出口都实行零税率,我国金融业在5%的营业税率下,税负已经高于国际水平,再加上营业税不能出口退税,意味着对金融业在提供对外出口服务时,无法享受到国家出口退税的优惠。以银行业为例,尽管银行是高利润行业,但是和国外同等级的金融机构比起来,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水平仍然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大部分发达国家针对银行业流转税这一块,基本上采取不征税的态度,即便是征税也采取免税或者低税率的征收方法。综上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业在税收上的竞争力远远落后于他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实力,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跨境经营。金融业“营改增”后,金融业能够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实现零税率征收,此举便于我国资本的出口,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加速实现与国际接轨。

4.2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不利影响

4.2.1实际税负存在加重几率

虽然“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降低企业税负,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能税负反而会加重。比如河南省在 2015 年也将在金融企业中全面推广增值税征收,在此之前的金融业营业税率5%,而增值税的税率按照金融业的行业类型划分,有可能6%。虽然仅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如果金融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进项抵扣部分并不足以抵消掉这一个百分点所带来的差距,那么就很容易产生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特别是对于金融业中进项抵扣内容本身涉及较少的一些行业,受到税率的影响,税负加重的情况会非常严重。

4.2.2增加税收成本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与计算过程中无可避免地需要涉及到进项抵扣的内容,因此必须要在企业中加设相对应的增值税会计部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成本,让许多金融企业不得不在会计部门中增加具有增值税专业知识的人才或者在现有人才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培养。但不管是哪一种方法,企业的税收成本均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增长现象,从而加重企业的运营负担。另外,金融企业所涉及到的业务大多进项抵扣部分的比重很小,真正能够减税的税额也有限,在另一层面加大了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成本。

4.2.3时间紧迫,金融企业存在较大应对压力

相较营业税,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务管理、票据管理还是纳税申报方面都更为复杂,管控也更为严谨。金融行业由于机构数量众多、客户数量庞大,金融企业的业务开展、账务处理、以及内部管理普遍都由一套设计严密的流程来管控且依托高度集成的系统来实现。因此,要完成“营改增”的顺利过渡,金融机构必须重新设计相关流程、对数量众多的系统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从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在产品定价方面,为降低“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金融机构需要重新调整产品定价,而由于定价需要进行复杂的数据处理,同时还需符合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定价的严格规定,复杂程度将远远大于营业税制下的处理。在系统改造方面,为应对“营改增”,金融企业需要对采购、财务、税务等系统进行改造。在票据管理方面,相对营业税发票,由于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传递及管理相对复杂,发票处理数量以及税金计算与申报难度均大大增加,金融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及制定制度流程对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

4.2.4新政策下缺乏应对经验

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均在征收增值税,并对当地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但就金融业而言,却并没有较为可靠的应对经验可供参考。首先,在美国以及欧洲等国家中,在实施增值税政策之后一直没有将其推广到金融业中,而是用所得税代替增值税,并不具有借鉴意义。其次,我国推行增值税征收的政策并没有很长时间,在数年的时间里,新政策仅仅在试点区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均集中在其他行业中,并没有全面涉及到金融业,其经验借鉴的可靠性也并不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将“营改增”政策推广到金融业的过程中,必然如“摸着石头过河”一般存在着许多未知的因素。这一系列未知因素可能会对新政策的实施产生较多的阻碍,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5章  浅析金融业“营改增”的对策

5.1明确应税项目和合理的税基

从国际税收惯例来看,不少国家的税制都将金融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其运行模式可以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提供有益的借鉴。由于金融业是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方法各不相同。从征税方法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基本免税法(欧盟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扣抵法(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零税率法(新西兰模式)。其中基本免税法主要是对金融业免征增值税,只对一些有限的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收费,而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扣抵法的做法对提供的核心金融服务给予免费,但为了减少重复课税,允许金融机构申报进行税额的抵扣。零税率其实是将所有的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对金融中介和间接收费服务使用零税率法。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三种模式,但大多数国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某一模式进行,而是综合几种模式。据调查,大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金融业的各个项目都适用增值税, 但对不同项目根据需要实行征收、免税或零税率的差别待遇。在实践中,各个国家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对不同的金融项目实行特殊待遇。所以在这次金融业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国内金融业自身的特点选择有利的措施。具体来讲,在这次金融业推行“营改增”过程中,明确应税项目和增值税税基时,可以根据增值税的性质,把对金融业的各种业务进行分类作为一个有效的突破口。例如银行业不仅具有直接收费的常规业务,而且更多的是收取存贷价差的经营业务,同时随着金融创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也占据日益重要的位置。 区分这些业务收入才能根据其特点分别对这些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于直接收费的业务很容易采用增值税来抵扣进项成本,如银行购置固定资产(办公楼、电脑设备等)所支付的费用,就可以将这些费用抵扣增值税。然而对于其他更为广泛的业务,如贷款业务则由于难以有效地实行进项抵扣,可以借鉴国外在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实施的免税法或低税率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金融行业的整体税负。

5.2明确合理的税率

中国目前有关规定更倾向于分离课税原则,但在当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下, 各类所得必须做出明确划分和定性,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人认为对于金融业复杂多样的业务,可以根据金融业务的类别确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具体来讲,如果金融业实施“ 营改增 ”后可将税率定为17%的现行多数第三产业通用标准,一方面将加重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将削弱我国吸引金融外资的竞争力。今后的趋势应是大步向“低税率、严征管”的方向发展,通过强化征管能力来提高实际税率,名义税率则应大幅降低。 但这一税率在改革伊始也不宜过低,一方面要稳定总体税收规模,另一方面要避免出现税收扭曲。对于一些特殊的业务确定特别税率或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样,即可以减少降低税收行政成本,又有利于金融交易的发展。 

5.3降低税收成本

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既要考虑银行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行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5.4分阶段稳步推进

从短期看金融业“营改增”会减少一定的税收收入,但从长期看会促进金融业税收稳定增长。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短期内并不能体现出降税效应,但长期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防止短期内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收造成的冲击,要充分预估这种影响和压力,要考虑短期内政府财力的可承受程度。明确金融业务类别划分标准,对各种业务纳入税改时限区别对待,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